首页 >  通知公告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1/11/15 9:51:03    点击次数:4987    【 字体:  】 【打印

一、安置型就业基地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残联﹝2019﹞30号)

(二)奖励对象在威海市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安置的残疾人具有威海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有就业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其中,安置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的,按照实际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2)安置残疾人就业须与残疾人签订满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残疾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奖励标准

①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就业基地,为市级残疾人就业优秀基地,市级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奖励资金。

②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就业基地,为市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市级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奖励资金。

③安置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含30人)的就业基地,为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省级给予每个基地30万元奖励资金。

(四)申请流程:

1.申报。符合奖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相应的申报表,同时提报单位或个人经营总体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经营基本情况、机构注册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辐射带动增收及成效情况等内容),申报单位及个人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开发区)残联。

2.审核。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申报事项审核工作,确定拟奖励名单。申报省级、市级奖励的需提供经同级财政同意后的申报表。

3.上报。各区市(开发区)残联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表报送至市残联。

4.奖励名额分配。市残联根据各区市(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奖励名额。

5、公示。各区市(开发区)残联要根据下达的奖励数量,确定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

6、择优奖。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奖励。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残联〔2020〕4号)

    (二)奖励对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经批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及其他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农)场或车间等。

(三)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是依法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如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支持用人单位为方便残疾人异地创办或与乡镇(街道)合办辅助性就业机构。

2.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稳定期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总数不少于5人,组织从事生产劳动。

3.在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的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4.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应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和设施。可与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学习培训、康复、文化体育活动等相结合,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

5.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管理和专业服务人员,需安排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参与管理,可依托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6.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与相关企业、单位签订相关交易合同,且至少已安置残疾人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7.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与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满6个月以上的相关协议,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 要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9.辅助性就业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设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溺水、触电、煤气中毒或房屋倒塌等恶性安全事故发生。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参加包括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在内的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

10.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做到一天一志。制订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残疾人员工守则以及工作考勤、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业务考核等制度。

(四)机构就业人员需符合的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威海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稳定期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2级肢体残疾人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须未办理提前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手续。

2.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

)资金补助标准:

1.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每个机构5万元奖励资金。

2.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每个机构10万元奖励资金。

3.对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每安置一名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每年再给予2000元的奖励补助。

)申请流程:

1.机构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申报一次。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开发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辅助性就业机构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区市(开发区)残联审批。各区市(开发区)残联通过实地核查、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并确定拟奖励机构名单。

3.公示。各区市(开发区)残联要对奖励的单位进行公示。

4.实施奖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经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为辅助性就业机构通知书,并实施奖励。

三、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关于对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进行奖励的通知》(威残联〔2021〕14号)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介绍或吸纳就业年龄段从未就业或失业未再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具有威海市户籍,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均简称残疾人)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

2.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按月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4.按规定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

(三)奖励标准

每介绍或吸纳1名残疾人稳定就业满1年(含1年),给予7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奖励期内,不同的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同一残疾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四)申请流程

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1.申请材料

(1)《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奖励申领表》(附件1)和《威海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花名册》(附件2)。

(2)《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服务机构介绍或吸纳就业的残疾人1年以上(含1年)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审核

(1)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2)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服务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四、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关于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进行奖励的通知》(威残联〔2021〕15号)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非财政拨款单位。

2.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

3.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4.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享受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不享受超比例奖励。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超比例奖励金额。

(三)奖励标准及计算方法

1.奖励标准

上年度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6000元。

2.计算方法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单位实际在岗符合条件残疾职工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其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经计算后为非整数的,取小数点前的整数;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在岗符合条件残疾职工数的计算时间为上一年度1、6、12月的平均人数。

(四)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1.申请材料

(1)《威海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上年度1-12月份在职职工银行工资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2.审核

各区市(开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报情况,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电话回访、实地检查、与残疾人见面等方式对残疾人职工在岗情况进行审核,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于6月20日前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有异议复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未通过原因。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在《威海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于6月30日前报同级残联审批。

3.审批

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超额安排残疾人人数、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4.奖励资金发放

各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

五、残疾人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威残联〔2020〕8号)。

(二)服务对象:具有威海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三)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分散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培训形式:

1.集中培训。主要指残疾人培训需求比较集中的培训项目,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政府公开招标。各级残联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接培训机构,招标范围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

(2)购买培训课程。各级残联、财政部门为提升残疾人企业家、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等残疾人及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等机构管理人员、雇主的能力和水平,向党委、政府、国有企业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课程。

2.分散培训。主要是指未就业残疾人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

3.岗位技能培训。已就业残疾职工参加由所在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金蓝领”培训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五)补贴标准:

1.集中培训。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培训意向和报名情况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残疾人培训期间的培训、教材、食宿等费用由各级残联承担。

2.分散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9〕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理流程:

1.集中培训,需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报名;各区市、开发区审核、组织开展。

2.分散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各区市、开发区残联电话:环翠区5308656登区6083031、荣成市7523817、乳山市6873086、高区5629050、经区5916171、临港区5551139、南海新区8963886